米乐m6【以案释法】砀山法院: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

2024-12-20 23: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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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等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成为纠纷的争议焦点,感情破裂后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近期,砀山法院周寨法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妥善解决三起婚约财产纠纷,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2024年5月,李某与张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见面仪式,李某给予张某见面礼金16万整。后在接触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现性格不和,无法再履行婚约,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周寨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委派调解员进行庭外调解。“既然咱要解除婚约,那就不要赌气了,我们现在最主要的就是能让两个人都能开始新的生活”,调解员居中调停,按照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全额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过程中彩礼实际使用和取消婚约双方过错的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返还彩礼款12万元。虽未终成眷属,但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两家握手言和,纠纷妥善化解。

  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按照当地婚俗给付杨某彩礼及四金。婚后二人因各种原因,矛盾日益激化,最终诉至法院。朱某诉称二人结婚后便产生矛盾,未共同生活,现感情破裂米乐m6,要求返还因婚约而产生的彩礼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周寨法庭庭长苏蕊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情况明晰,但两方家庭僵持不下。一纸判决易,解开心结难,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苏蕊特意邀请熟悉情况的当地村干部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苏蕊向双方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并根据双方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村干部则从二人曾经相识相恋的点滴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万,两个家庭不再针锋相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张某与田某经介绍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4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返还彩礼及三金等费用。承办法官王伟了解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感情基础较为薄弱。承办法官在明确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对张某因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及相关费用进行合理评价。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返还7万元。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米乐m6。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习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青年男女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以三观相符、性格相合为爱情导向,面对彩礼问题理性对待、量力而行,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米乐m6,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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