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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员工一年因迟到被扣2太欣新材料科技0万元工资法院:扣太多了
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然而,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显示,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太欣新材料科技、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太欣新材料科技,要求不予支付。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医疗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过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太欣新材料科技。而双方一致确认,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本案最终依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缺勤时间工资的处罚机制,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循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规章制度,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